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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翁军与方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军,方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37号申请执行人:翁军。被执行人:方鲲。翁军与方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鲲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011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判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米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