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9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江与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李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952号原告赵江,男,1970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龙荣,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岳,男,1974年2月8日出生。原告赵江与被告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思、徐桂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江的委托代理人郝龙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江诉称:2012年7月,李岳向赵江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后陆续偿还400万元。2012年8月31日,李岳承诺以支票形式偿还剩余100万元,但只偿还了10万元,尚余90万元未还。现赵江诉至法院,要求李岳偿还借款9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岳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李岳向赵江出具欠条,内容为:今从赵江处借走现金500万元,以前欠条全部作废。2012年8月31日,李岳出具还款承诺,内容为:李岳归还所欠赵江款项人民币100万元,以支票形式归还,支票号分别为161188、161188、161188,并按支票所规定的日期入账归还。庭审中,赵江提交了上述三张支票的原件,称因李岳告知其账户没钱,所以未入账。另,赵江认可在还款承诺出具前,李岳偿还了400万元,在还款承诺出具后,李岳偿还了10万元,以上还款共计410万元。以上事实,有赵江提交的欠条、还款承诺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江提交的欠条和还款承诺,可以证明李岳和赵江之间存在借贷权利义务关系,赵江向李岳出借款项后,李岳应予偿还。现赵江要求李岳偿还借款9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江九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八百元和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李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健人民陪审员 陈 思人民陪审员 徐桂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裕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