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5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金巨梅与杨立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巨梅,杨立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5725号原告金巨梅,女,1971年1月21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德惠市建设街惠龙委13组。被告杨立峰,男,1968年1月19日生,回族,司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巨梅诉被告杨立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剩余3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