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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华民初字第0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陈满英与陶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英,陶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华民初字第0511号原告陈满英。委托代理人蒋斌。被告陶立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158号。本院在审理陈满英与陶立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满英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满英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满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陈满英已预交),由陈满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卞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