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上海冷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骆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冷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骆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冷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161号1幢。法定代表人:贺妮,经理。被执行人:骆航,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恒丰盛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珠江路城市花园小区7号楼5单元6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三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骆航的存款、收入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骆航承担本案执行费1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