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襄阳市房屋修缮租赁公司与詹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房屋修缮租赁公司,詹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542号原告襄阳市房屋修缮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兴兵。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詹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房屋修缮租赁公司与被告詹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襄阳市房屋修缮租赁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房屋修缮租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襄阳市房屋修缮租赁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