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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董全寿与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全寿,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董全寿。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玉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全寿与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但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4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