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霞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静与杨景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林静,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杨景条,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王舜,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静与被告杨景条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林静负担。审判长黄家华代理审判员赵梦静人民陪审员汤淑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梁美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