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项某某与被执行人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某某,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项某某,女,藏族,1987年生,青海省同德县人。被执行人力某某,女,藏族,1975年生,青海省同德县人。申请执行人项某某与被执行人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项某某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的义务,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力某某无职业、本人又是残疾人、而且抚养2个未成年孩子上学家庭确实贫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力某某父亲代为偿还600元、其余4873.21元批准发放救助金履行了判决书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2013)同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拉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