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委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委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安国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解放路前石台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有辽M7XX**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某某所有的辽M7XX**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