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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委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委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安国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解放路前石台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有辽M7XX**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某某所有的辽M7XX**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