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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孙夕娣与夏志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夕娣,夏志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孙夕娣。被告夏志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负责人沈强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夕娣诉被告夏志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夕娣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夕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夕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淼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居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