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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法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霍银河诉温兴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银河,温兴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法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霍银河,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芭蕉乡。被告温兴强,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被告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平。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富顺县富世镇西干道延伸段大转盘。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银河诉被告温兴强、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银河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银河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银河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