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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陶其兵与房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1945号原告:陶其兵,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室。被告:房华英,女,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其兵诉被告房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其兵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陶其兵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