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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朱奎敏与被执行人新沂市新干线电影有限公司、新沂市影剧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奎敏,新沂市新干线电影有限公司,新沂市影剧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朱奎敏。被执行人新沂市新干线电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沂市影剧院,住所地新沂市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轩,该院经理。朱奎敏与被执行人新沂市新干线电影有限公司、新沂市影剧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新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934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商初字第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艾荣华执行员  窦金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小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