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4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4673号原告朱某某,男,住仙游县。被告蔡某某,女,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唐志峰,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