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孙挺与尤本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挺,尤本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4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挺,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柳晴,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尤本志,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青,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挺、尤本志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尤本志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次日,孙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挺、尤本志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孙挺撤回本案上诉;二、准许上诉人尤本志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孙挺负担262.50元,上诉人孙挺负担26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