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马国铭与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马国铭。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马国铭。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铭,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冯云龙。上诉人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马国铭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源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还款协议》上有上诉人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签章、马国铭的签名,因此该协议对本案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上诉称在《采购订单》中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由上诉人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还款协议》第三条第4项约定“若乙方违反以上还款计划及责任约定,甲方有权向甲方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全部欠款”,《还款协议》中的甲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被上诉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徐雪莹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