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农商银行蓟县东施古镇支行与王树合,王树生,李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王树合,王树生,李术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原天津市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施古信用社),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东施古镇。负责人董维亮,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红武,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王树合。被告王树生。被告李术全。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与被告王树合、王树生、李术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施古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非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咸西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