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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雁刑初字第0066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某,男,2014年5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QXX**号别克牌轿车行驶至本市雁塔区慈恩西路与雁塔西路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回审查。经鉴定,被告人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96.37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雷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