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程某某,男,1963年4月生,汉族,干部,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某某,女,1964年10月生,职工,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乾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