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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执行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潘凌姐与潘金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凌姐,潘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潘凌姐,女,住仙游县。被执行人潘金凤,男,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凌姐与被执行人潘金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4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金凤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凌姐赔偿款人民币35921.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人民币3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对被执行人潘金凤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4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潘金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仙民初字第41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德彬执行员  胡志铿执行员  林 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凌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