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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