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