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刑初字第2308号罪犯米×,男,1970年9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了(2014)朝刑初字第2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现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以(2014)三中刑终字第006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告人米×撤回上诉。该裁定书于同日送达上诉人米×及相关单位并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罪犯米×的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米×的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羁押的35日亦予折抵刑期)。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温国帅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栾 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