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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郑贤春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夏恩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贤春土地承包经营户,夏恩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1712号原告:郑贤春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郑贤春,男,1932年11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松柏、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恩书,男,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贤春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夏恩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贤春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贤春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郑贤春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