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陈鸿昌与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鸿昌,苏州市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训梅,孟庆春,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辖终字第00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145号(水利大楼内)。法定代表人马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鸿昌。原审被告苏州市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创业路218号盛世花苑壅景苑68号。法定代表人刘训梅,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刘训梅。原审被告孟庆春。原审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江大厦B座20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坤,该局局长。上诉人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鸿昌、原审被告苏州市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训梅、孟庆春、苏州市吴江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辖初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如皋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即工程施工地点在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市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当事人的住所地也在苏州市吴江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工程施工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苏州市吴江区,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有数个原审被告的���所地也在苏州市吴江区,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坚审判员  郑雄审判员  顾茵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钱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