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禾田模具钢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大连禾田模具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远东大厦1层及1层与2层之间的加层部分。法定代表人:王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伊东文昭。原告大连禾田模具钢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乃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禾田模具钢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8394.29元,欠切割费58579.66元,共计欠款76973.9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相应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76973.95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76973.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2014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载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经核对大连禾田模具钢工贸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的往来账项,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该公司欠大连禾田模具钢工贸有限公司欠款金额如下:(1)欠货款金额18394.29元,(2)欠切割费金额58579.66元,欠费金额共计76973.95元(柒万陆仟玖佰柒拾叁元玖角伍分)。如果与贵公司账面金额不符,请列出明细金额核对。”被告在该对账单上加盖公司印章,并由被告公司员工郭林签字确认情况属实。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另查,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上述证据,业经本院开庭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对账单中明确载明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及切割费,被告对该对账单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对尚欠原告货款及切割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6973.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原告款项后应及时给付,故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76973.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相应的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禾田模具钢工贸有限公司欠款76973.95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76973.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吕 乃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