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商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裘玉芝与樊开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玉芝,樊开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东商初字第1878号原告:裘玉芝。委托代理人:徐明,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开英。委托代理人:龚建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裘玉芝与被告樊开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玉芝撤回对被告樊开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裘玉芝负担。审 判 员 卓黎黎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