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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西滩沟村村民委员会与马俊印、马俊欢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西滩沟村村民委员会,马俊印,马俊欢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西滩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马俊旭,职务村主任。被告马俊印,农民。被告马俊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西滩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俊印、马俊欢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西滩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来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