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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高云鹤、王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高云鹤,王夕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孙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鹤。被告王夕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高云鹤、王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地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对被告高云鹤、王夕英的起诉。诉讼费198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刘同永人民陪审员  刘雪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妙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