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非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高木贵、高秀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高木贵,高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良,局长。被执行人高木贵,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高秀霞(曾用名高秀霞),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高木贵、高秀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安溪人民法院己作出的(2014)安执审字第428号行政裁定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16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668元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安胜、高文珍非诉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有关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乙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2334元,尚欠人民币4233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和房产,至今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42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红审 判 员  李培忠代理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