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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玉新、李海华及联保户赵洪波、徐春艳、常兴富、栾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朱玉新,李海华,赵洪波,徐春艳,栾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404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玉新,男,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被执行人李海华,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洪波,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徐春艳,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常兴富,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栾翠,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玉新、李海华及联保户赵洪波、徐春艳、常兴富、栾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公证处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建证经字第266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标的总额30000元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及罚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被执行人都找不着,在金融机构查询,没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及联保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能力时随时恢复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弓治平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任凤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