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明明诉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明,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曹明明,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进德。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明明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银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