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牛绍军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云杰,汉族,庙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权利人已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云杰在郯城农商行立朝分理处的存款4万元,账号622319165011720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闻振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勇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单位执行二庭拟稿人徐勇打印人徐郑州校对人徐勇审核签发标题山东省郯城县人民���院执行裁定书(2012)郯执字第1520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云杰,1963年6月生,汉族,庙山镇中心小学家属院6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权利人已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云杰在郯城农商行立朝分理处的存款4万元,账号622319165011720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闻振江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