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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太宏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太宏,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赵太宏,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先庭,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太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太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栗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