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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辖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徐慧与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辖初字第0026号原告:徐慧。被告: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黄河中路165号,工商注册号320600000001800。法定代表人:朱正平,职务不详。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受理原告徐慧诉被告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天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晓军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徐慧诉称,我于2013年2月购买位于清河区健康西路148-3号桃源居小区1幢105室,同年10月装饰完毕(未入住)。被告为承建单位。2014年7月24日下大雨,由于被告在原告房屋南飘窗外墙公共部位的外排水管存在严重施工错误,导致从六楼顶屋面排下的积水由外墙排水管漫溢流入我房屋室内,积水深达几十厘米,造成我住宅内地板浸泡毁坏、套装门下部开裂、室内墙面下部脱落;室内放置黑绿玉保健床垫、名人字画、珍藏纪念册等贵重物品被积水浸泡不能使用,造成我经济损失26600元。现请求判决被告:1、赔偿经济损失26600元。2、责令被告立即改正外墙排水错误。被告天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我公司已由南通市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更名为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公司住所地位于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请求将案件移送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2月,原告徐慧购买并取得坐落于淮安市清河区桃源居一号楼105室房屋产权,并进行了装修。2014年7月24日下大雨,原告徐慧房屋内进水,致其部分装潢及财物侵水损坏。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徐慧因房屋侵水致财物损坏提起侵权诉讼,其房屋在清河区,即侵权行为地在清河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通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