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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市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祥玲、周文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玲,周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市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王祥玲,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和田市迎宾路8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体育学院学生,现住西安体育学院学生公寓。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负责人袁宏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祥玲、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履行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和中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海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新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