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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吴清学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红,吴清学,骆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905号申请执行人张自红(曾用名张自洪),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被执行人吴清学,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人。被执行人骆艳,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人。本院作出的(2012)郯民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骆艳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城区郯西路北段16号3幢1单元902室的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