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民一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玲诉被告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玲,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1859号原告:张文玲,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令明,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赵令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玲诉被告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玲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蚌埠市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原告提供坐落于蚌埠市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隽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