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广安执字第16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廖成荣与郑少华、张合禄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成荣,郑少华,张合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广安执字第1655-1号申请执行人廖成荣,男,生于1948年6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郑少华,男,生于1971年5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前锋区。被执行人张合禄,男,生于1961年5月3日,汉族,住广安市前锋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广安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少华、张合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少华、张合禄在三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少华、张合禄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少华在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市信用社帐户上的银行存款陆万元(6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钟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