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裁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刘玉芬与乔异、熊锦、盛汉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芬,乔异,熊锦,盛汉英,周忠琪,周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裁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芬被执行人:乔异被执行人:熊锦被执行人:盛汉英第三人:周忠琪第三人:周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芬与被执行人乔异、熊锦、盛汉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玉芬已死亡,周忠琪、周恒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编号为1232077的刘玉芬“死亡医学证明书”;2、周忠琪、周恒的户籍证明;3、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于刘玉芬及其继承人的情况证明。经审查查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玉芬于2013年月25日死亡,申请执行人刘玉芬与第三人周忠琪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周忠琪申请继承本案的债权。另查明,周恒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2014年6月9日周恒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了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玉芬已死亡。第三人周恒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书面申请撤回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回的请求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刘玉芬与第三人周忠琪系夫妻关系,现第三人周忠琪系本案的权利承受人,第三人周忠琪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周忠琪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陈金保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四年九月××日书记员 韩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