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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李春荣,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华成,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代表人欧长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舟,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荣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荣撤��起诉。审 判 长  张英睿代理审判员  高芳芳人民陪审员  刘戈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帅 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