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文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与倪永国、周国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倪永国,周国波,周吉国,曲庆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文商初字第922号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兴高路48号。代表人:刘昌忠。委托代理人:林晓丽,山东新和(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永国。被告周国波。被告周吉国。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庆壮。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诉被告倪永国、周国波、周吉国、曲庆壮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婉婉审判员 夏广会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燕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