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法民初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法民初字第0242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7年3月10月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秦飞,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男,苗族,1985年2月15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傅 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钟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