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悦林与被告建湖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悦林,建湖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488号原告陈悦林,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沈中善,男,阜宁县阜城工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阜宁县阜城工业园。被告建湖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建湖县城人民南路275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海峰,该院医生。委托代理人沈俭丰,男,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悦林与被告建湖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悦林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悦林撤回对被告建湖县人民医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悦林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峰审 判 员 高 建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