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偃师市森虎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偃师市森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中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偃师市森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法定代表人董海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培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偃师市森虎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出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柳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农行柳州立新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13日,由申请人偃师市森虎包装有限公司最后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偃师市森虎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馨慧审 判 员 胡 平代理审判员 吴漫捷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