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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蒲凤琼与喻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凤琼,喻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蒲凤琼,女,生于1970年4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平伦,系四川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辉,女,生于1974年11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凤琼与被告喻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附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凤琼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