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8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晓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妹,李孝义,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897-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妹,女,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李孝义,男,195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龙,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陈晓妹等与被执行人李孝义、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孝义、李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孝义、李龙银行存款人民币19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孝义、李龙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