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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5民初27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与田小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田小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5民初2775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5318L。
 负责人:齐天星,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小军,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下称:邮储银行江北支行)与被告田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江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小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江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小军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1132.86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9月1日的利息2715.2元、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3442.22元,合计27290.28元;2、判令被告田小军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本金结清之日止,利息以信用卡透支本金21132.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及复利(以尚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田小军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告田小军未作答辩。
 
 
 
 
 《信用卡领用合约》相关条款:
 1、透支消费从交易入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利息。如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2、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规定支付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同时,持卡人须在到期还款日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
 3、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银行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追讨或代为追讨欠款。银行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款项由持卡人承担。
 
 
 
 
 被告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领日期
 
 
 2014年9月1日
 
 
 信用卡卡号
 
 
 625919003398XXXX
 
 
 
 
 欠款截止日
 
 
 2017年9月1日
 
 
 欠款总金额
 
 
 27290.28元
 (不含律师费)
 
 
 
 
 欠款明细
 
 
 本金
 
 
 利息
 
 
 滞纳金
 
 
 费用
 
 
 律师费
 
 
 
 
 具体金额(单位:元)
 
 
 21132.86
 
 
 2715.2
 
 
 1554
 
 
 1888.22
 
 
 200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其偿还欠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滞纳金、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截至2017年9月 1日尚欠借款本金21132.86元、利息2715.2元、滞纳金1554元、费用1888.22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田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000元。
 案件受理费482.26元,由被告田小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游
 审 判 员  陈丽蔚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甘 觅
 书 记 员 罗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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