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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仲维阔与陈长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维阔,陈长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保字第284号申请人:仲维阔。被申请人:陈长约。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莒县桑园乡王家庄村的平房四间(房屋四至:东临大街;南临大街;西临陈长善家;北临陈长东家)、沿街房两间两层(沿街房四至:东临空闲楼基;西临陈长东之子家;南临空地;北临洪莒公路);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长约的银行存款7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莒县桑园乡王家庄村的平房四间(房屋四至:东临大街;南临大街;西临陈长善家;北临陈长东家)、沿街房两间两层(沿街房四至:东临空闲楼基;西临陈长东之子家;南临空地;北临洪莒公路)。本次存款的冻结期限6个月;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债、抵押、出租,不得在查封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间暂允许使用,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环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