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陶某,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